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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常州立法促进智能制造发展

2025-08-10 12: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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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游体育网站入口8月8日,《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对外公布,成为全国首部地级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专门法规,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以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为目标,将发展智能制造作为常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确立了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等基本原则。围绕供给体系,《条例》强调构建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发展高端装备、软件和系统解决方案,重点培育壮大工业母机、超精密控制器和机器人等产业。同时,聚焦拓展行业应用、支持企业精准改造、破解中小企业升级难题、加强示范引领以及推动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专章规定了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将从数据、算力、算法三方面夯实基础,推动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创新。

  (2025年6月30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智能制造,是指基于先进制造技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贯穿于设计、生产、物流、销售、服务等产品全生命周期,具有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自学习等功能,旨在提高制造业质量和创新能力、效率效益和柔性的先进生产方式。

  第三条 发展智能制造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坚持推动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升级,持续打造“常州智造”城市品牌。

  第四条 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安全可控、开放合作、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智能制造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协调、推动智能制造发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智能制造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其中应当包括智能制造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市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智能制造发展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能制造发展专家咨询机制,设立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智能制造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等提供专业支持。

  第九条 鼓励组建和发展智能制造相关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有序发展;支持其推动产业协同和交流合作,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制定标准规范等智能制造发展相关活动。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搭建智能制造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智能制造领域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等活动,加强智能制造相关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宣传。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加强跨区域合作,推动智能制造发展规划衔接、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促进智能制造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智能制造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构建开放共赢的智能制造生态。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智能制造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智能制造公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本市构建智能制造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软件和系统解决方案,增强供给体系适配性,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加大智能制造科技投入;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研究开发智能制造相关基础技术、先进工艺技术、共性技术和适用性技术,深化跨学科、跨领域融合创新,推动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和突破。

  市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智能制造发展需求,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推动智能制造相关技术攻关,推进系统创新。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围绕关键先进工艺、数字孪生、机器视觉、具身智能等重点领域和工业母机等高端装备,支持制造业创新载体和产业化促进组织建设,加强协同创新,加快智能制造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和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制造创新成果的规模化应用。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壮大工业母机、超精密控制器和机器人等高端装备产业,鼓励研制和引进国际先进的智能制造装备。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支持企业间建立产业链供需对接和配套协作机制。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推进软件产业生态建设,引进和培育先进工业软件企业;鼓励和引导装备制造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用户企业、软件企业联合开发工业软件产品,提升软件供给能力。

  支持工业知识软件化和架构开源化,推动工业软件云化部署,支持重大项目和骨干企业开展安全可控的自主工业软件应用示范。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宣传推广优秀方案和实践案例。

  鼓励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与企业加强供需互动和联合创新,推进装备、工艺、软件、网络的深度融合和系统集成,开发面向典型场景和细分行业的解决方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应用智能制造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模式。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并系统推进实施。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企业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和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通过数字赋能、软硬件一体化改造等手段,推动制造装备、制造过程和制造产品智能化升级。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智能制造能力评估,精准开展智能化改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市构建支持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体系,通过政策引导、技术赋能、生态协同,推动中小企业进行“智改数转网联”。

  鼓励中小企业结合发展需求和企业实际,用好市场资源和公共服务,推进数字化转型;鼓励龙头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提升中小企业智能化水平。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支持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工作机制,制定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支持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的指导,制定出台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场景参考指引和实施清单。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推进智能工厂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协调推动智能车间、智能工厂、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智能场景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市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技术、服务、数据等合作,构建产业智能化应用生态。

  支持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挥智能制造引领示范作用。鼓励龙头企业建设协同平台,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相互融通,带动上下游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为企业合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引导本地龙头企业、服务商、产业园区共同建设集场景推广、生态集聚、人才培养、深度服务等功能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推动智能制造数字化和绿色化深度融合,促进生产方式智能化、绿色化协同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产品碳足迹标识在能耗与碳排放管理中的应用;在重点行业领域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绿色低碳创新结合的典型应用场景。

  第二十六条 本市构建完备可靠、先进适用、安全自主的智能制造支撑体系,建立健全基础设施、标准、安全保障、人才等发展基础,提高智能制造支撑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工业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

  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与人工智能、数字孪生、边缘计算等前沿技术深度融合,提升平台数据承载、治理与分析水平。

  支持企业、产业园区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全要素、全产业链数据的集成、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参与智能制造标准研究,参与智能制造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鼓励制定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智能制造标准相关的指导、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条 本市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智能制造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人才培养,推进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功能安全。

  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网信、国家安全、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数据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智能制造相关网络和数据安全协同保护工作机制,依法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支持网络和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发展,推广网络安全技术产品应用,提升网络和数据安全服务能力。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能制造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智能制造领域的科技创新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完善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等措施;支持人才在企业、科创平台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之间双岗互聘。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优化智能制造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智能制造相关产业学院和专业特色学院,培养符合智能制造发展需求的跨领域复合型人才。

  鼓励智能制造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能培训,培养适应智能制造岗位需要的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融合型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与本市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编制智能制造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第三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智能制造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市场需求等有效对接,为智能制造发展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试验验证、检验检测、计量测试、评估认证、人才培训、咨询诊断、数据管理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市促进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强化核心要素支撑,推动数据、算力、算法融合互促,推进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创新发展。

  第三十四条 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处理,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促进数据高效使用。

  鼓励相关主体开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协同研发,研制数据相关的专业工具和系列标准,建设面向人工智能训练的大数据实验室,构建高质量数据集。

  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数据等部门应当协同开展人工智能产业数据资源调查,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可用数据资源的梳理,汇总行业重点数据资源。

  第三十五条 本市打造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以智能算力为主体,梯次优化、开放多元的算力供给体系,统筹算力资源规划建设和赋能应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等部门组织编制算力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规划。

  市数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对算力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重点算力基础设施项目的清单管理机制,对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设算力调度体系,建设公共算力调度与创新服务平台,提供具有公信力、安全性和普惠性的算力供给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围绕机器人、工业母机、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集成电路和工业设计等领域,开展算法创新开发,推动行业模型应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模型开源生态,支持开源社区发布开源模型、提供模型服务、开展模型智能体应用,指导行业组织定期发布人工智能算法模型推荐目录,形成健康的开源开放生态。

  第三十七条 推动人工智能应用,鼓励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进行研发制造,开展服务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清单,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出台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加强智能制造发展要素保障,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与指导,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支持的智能制造发展格局。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

  鼓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智能制造产业投资。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智能制造领域相关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支持早期项目和初创型高成长性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智能制造企业在贷款、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智能制造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智能制造企业的支持力度。

  支持智能制造企业运用直接融资工具融资,推动有条件的智能制造企业实行股改上市。支持智能制造装备等制造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企业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企业推送智能制造方面的惠企政策,并给予指导帮助;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企业的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二条 支持和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智能制造相关知识产权,加强对智能制造领域的知识产权监测,及时处理侵权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当完善专利申报绿色通道,提供智能制造相关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登记、快速确权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智能制造专题培训计划,加强企业经营者智能制造意识培养,提升对智能制造技术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第四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智能制造发展评估机制,定期对智能制造发展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为制定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智能制造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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